烟台高新区管委关于吸引科研院所入区落户的优惠政策

作者: 时间:2009-08-26 点击数:

为吸引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科研院所来区设立研发机构,加快集聚创新资源,提高自主创新能力,特制定本政策。

1、本政策适用于国家和省级事业性质科研院所、高校所属科研院所整体迁入或来区设立的研发型分支机构,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。原事业性质现已改制为企业性质的和企业自办的研发机构,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参照本政策执行。

2、入区院所所需建设用地按优惠价格优先供给,符合国家政策的,经审批可以提供划拨用地。

3、入区院所的科研办公用房:(1)自建:按照经过总体验收后的土建总造价的5%给予补贴;(2)购买:过户手续完成后,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元/㎡的一次性购房补贴;(3)租赁:入驻管委提供的科研办公用房,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按标准租金的50%收取房租。

4、为入区院所中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科研人员按每户9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限价住房,高端人才按照烟台高新区关于引进高端人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5、入区院所中:(1)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,于认定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;(2)被批建(认定)为国家、省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,于批建(认定)年度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;(3)被认定为国家、省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,于认定年度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20万元、5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;(4)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,于批准年度给予最高50万元的设备配套经费。

6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办公室

2009年8月24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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